信訪指南
難民的定義
「難民」係指因人種、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之身分或政治見解等理由而遭受迫害,並持有能證明該事實的充足證據,在此迫害之下無法獲得原國籍國家的保護或不願獲得保護之外國人,或者因迫害而在入境大韓民國前,無法返回居住國家(以下稱「常住國」)或不願返回之無國籍外國人。(難民法第二條第一號)
難民認定申請辦法
難民認定申請地點
- 身處於韓國境內的外國人須向出入國管理事務所首長、辦事處首長或外國人庇護所首長提出申請
- 正在辦理入境或登陸的外國人須在入境審查處向出入國港管轄事務所首長或辦事處首長提出申請
難民申請時期
- 已入境或登陸並身處於韓國境內的外國人不限入境或登陸後的滯留時間長短,可提出難民認定申請。
- 於出入國港申請的難民認定申請書須在「接受入境審查時」提交。
提交資料
- 難民認定申請書
- 護照(當生命或身體處於危及狀況而緊急脫逃等不得已之因素,而未攜帶護照等證明時,經判定後可以事由書作為
- 替代)
- 可證明自身為難民的資料等
- 彩色照片1張(3.5cm×4.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