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指南
滯留期限延長許可申請(簽證延期)
居留期限超過原有效期後預申請延長居留期的外國人,需在居留期期滿之前進行延期。居留期限延長申請應在居留有效期屆滿2個月前至期滿當天提出申請。
提交材料
- 居留期限延長許可申請書
- 護照及外國人身份證(已持有者)
- 居留資格附加材料
- 手續費
申請方法
- 本人或代理人(國民配偶(F-6)等簽證不可代理,需提前確認)持相關必要文件(請參照各居留資格類型所需提交資料)到住址管轄區域的出入境管理處進行申請。
- 僅限於申請當日,本人滯留於韓國境內的情況(不可在海外申請信訪或代理)
※ 滯留期滿後才辦理滯留期限延長許可申請時,要繳納相應罰金。
滯留資格變更
指在韓國滯留的外國人終止與現滯留資格相應的活動,欲進行與其他滯留資格相應的活動的情況。
滯留資格變更許可的基本原則
- 原則上,終止與現滯留資格相應的活動,要進行與其他滯留資格相應的活動時,本人需出境辦理相應滯留資格的簽證後重新入境。
- 如果可以在韓國提供變更滯留資格所需資料時,經過嚴格審查,可以對滯留資格進行變更。
滯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時間
- 在展開與其他滯留資格相應的活動以前,務必要獲得相應出入境管理處的滯留資格變更許可。
- 外交(A-1),公務(A-2),協定(A-3)等滯留資格者因身份變更要進行滯留資格變更時,需在身份變更之日起30日以內,獲得滯留資格變更許可。
提交資料
- 滯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 護照
- 外國人登錄證(已進行外國人登記者)
- 各滯留資格所需附加資料
- 手續費
需申請滯留資格變更許可的情況(例如)
- 持有短期(C-3)資格的外國人要在韓國進行投資時(D-8)
- 語言研修(D-4)結束後想繼續念韓國大學時(D-2)
- 與韓國人結婚的外國人想把居留資格變更爲結婚移民(F-6)時